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7-08-12 |
1994 第三条及 其解释性注释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 构成本协定的一部 分.
二、第一段不适用于附件一(国民待遇的例外和进出口限 制)中所列措施.
第二节 关税减让 第八条 关税减让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 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存关税,或加征任何新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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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二列表 (关 税减让表)之规定,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进行减让.
三、本章所规定的关税减让不适用于旧货,包括协调制度 中品目和子目所列的旧货.已使用货物也包括重建、修复、重 制的货物,或其他被使用后经过某种过程重新恢复原本属性、 规格或恢复使用前所具功能的、且具有任何类似名称的货物.
四、应一缔约方要求,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考虑加速取 消附件二列表(关税减让表)中所列关税.
五、尽管第十四章第一百七十条(自由贸易委员会)中已 作规定, 但双方根据各自适用法律程序批准后, 就加速取消某 货物关税达成的协定将取代附件二 (关税减让表) 列表中所规 定的该货物的税率或减让类别.
六、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
(一)在单方面减让关税后,将某货物关税重新提高至附 件二(关税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