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8-19 |
1 巢湖市
2018 年县级土地整治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 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
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 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巢湖市
2018 年县级土地整治工作的开 展,保障本项目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 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 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巢政〔2015〕107 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巢湖 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政〔2018〕15 号)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 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巢政〔2017〕15 号)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拟定 本征收与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巢湖市
2018 年县级土地整治项目
二、项目基本概况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划定,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 认的范围为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户数以三榜终审公示数 W
2 据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 1-3 个月内.
五、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 有效面积: 1.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 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 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大于人均
45 O(含45 O)的,按照人均
45 O计算有 效面积;
建筑面积小于人均
45 O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 积.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 计算有效面积: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照 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但在被征收人 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可以参照前款计算有效面积. 本条 非住宅类房屋 是指设计用于经营、办公、生产、 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房屋的附属用房.
(三)无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类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 W
3 一律不得认定为有效面积 1.不在市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 2.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 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对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报送的初复审结果进行认定,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就产权调换和货 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自行选择;
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内容 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
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
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 补偿;
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 失的补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