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8-19 |
(三)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合政秘 〔2015〕126 号文件附表 15《房屋重置价格表》 (详见附件 1)、 附表 14《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见附件 2)的规定,对W4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的非住宅类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以选 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作出 评估结果时应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证照办理情况. 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执行. 3. 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 补偿标准协商搬迁补偿不成的,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依 据. 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 临时建筑、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 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砖混结构 450-600 元/O、砖木结构 350-450 元/O、简易结构 200-330 元/O.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 可酌情给予不超过
150 元/O搬迁奖励.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 方案第十条 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 规定一致. 5.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七、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一)安置位置及户型:以市规划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及项 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位置为准;
安置房户型设计 应结合安置人口政策.
(二)选房顺序规定 W
5 1.被征收人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后,腾空房屋,交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人员组织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交房验收单》, 被征 收人应及时凭《交房验收单》换领《选房顺序号》. 2.被征收人依据 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 房源 的原则,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 3.具体选房顺序规定,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 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三)选房面积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
30 O建筑 面积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非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建筑 面积小于人均
30 O的,按照
200 元/O申请补齐人均
30 O后, 按照人均
30 O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O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 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 制在人均
15 O建筑面积之内.被征收人按照项目所在乡镇人 民政府制定的选房办法,结合终审认定的应安置人口及实际有 效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四)安置人口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 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具体认定方式按照巢政〔2017〕15 号文 件执行(详见附件 9).
八、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W
6 本条货币补偿方式是指相对于安置点产权调换、乡镇安排 宅基地、划地安置而言.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 1.实有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将其全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将 该户全部房屋的实有面积认定为其有效面积,并按照重置价格 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但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