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08-24 |
6 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 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建立支付机构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随机抽查机 制,抽查情况留存备查.
第四章 交易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 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 源客观、可信、合法.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 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必 要信息. 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 通过适当方式对 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 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 验证,相关资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 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 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应 拒绝办理.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等值
5 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 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7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 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实现交易信息 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 金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消 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 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 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 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支付 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 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 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 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 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 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并对制度和技术系统进行持 续评估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 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部分业务,并 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 合作银行可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 实合法的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合作银行应拒绝 办理.支付机构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或抽查,合作银行应拒绝为 其办理外汇业务.
8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在每家 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 (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 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 PIA (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外汇备付金账户用于收 付市场交易主体暂收待付的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 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 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 汇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 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 钞. 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开立、 使用应遵循现行外汇管 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 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 保存核对记录.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应及时按照规定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 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