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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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 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印发)、《通过银 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16 年版) 》 (汇发 〔2016〕

4 号印发)等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实际 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 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

另一类是逐笔 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 原始收付款数据.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 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 合作银行应 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 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含)以下的 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 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 汇业务系统.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 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办理外汇业务产生的各 类信息.客户登记有效期内应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相关材料 和数据至少保存

5 年.

10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 统于每月

10 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 值20 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 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 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依法接受注册地与经 营地分局的监管.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之间应加强监管协调.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依法要求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报送有 关业务资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积极 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对其实 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调整大额收支交易报告要求等措施:

(一)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三)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四)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五)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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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合规性能力不足;

(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三)发现异常情况未督促支付机构改正;

(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出现重大违规或纵容支付机构开展 违规交易;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以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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