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08-27

第二章 和

第三章的规定申请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 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 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对于在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也 要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b) 申请人为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时,应使用本规 定要求的测试和采样方法、分析技术和有关设备,否则,必须经 局方批准或认可. (c)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对于排气排出物的要求,按照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进行维修、型号设计符合本规定排气排 出物要求的发动机,应视为符合这些要求.发动机进行前述维修 前已被局方认可的所有演示符合性的方法和型别牌号,应视为继 续符合其被批准所依据的特定标准. (d) 申请人必须允许局方进行或目击任何确定与本规定适 用条款符合性的测试. [第34.4 条 备用] 第34.5 条 专用测试程序 基于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制造人或营运人的书面申请,对于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08 号) CCAR―34 ―

5 ― 不宜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满意测试的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 局方可以批准其它的测试程序. 第34.6 条 航空器安全性 (a) 局方确认某项排出物标准不可能在特定时间内被满足 而不危及安全,可以对本规定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 (b) 只要局方确认本规定中任何燃油排泄物和排气排出物 的控制条款不能安全地应用于某航空器,则任何部门不得对该航 空器采用或执行该条款. 第34.7 条 豁免 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第七条规 定的程序向民航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由民航总局决定是否准予 豁免. (a) 基于不频繁短航程飞行的豁免 本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用于下列不频繁短航程运 行航空器的发动机: (1) 航空器以出口国外为目的的飞行,包括在飞到中国境 外某处之前必须验证航空器的完整性的任何飞行;

(2) 到实施修理、改装或维修的基地、或到储存的地点、 或以返场使用为目的的飞行;

(3) 外国政府代表团的正式访问;

(4) 局方认为的其它不频繁短航程的飞行.对这类决定的 请求必须在飞行前提出.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08 号) CCAR―34 ― 6― (b) 对新发动机的豁免 发动机不符合本规定第 34.21 条标准的, 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 况豁免本规定对其排放标准的要求: (1)对制造人有不利的经济影响;

(2)对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有不利的经济影响;

(3)局方认为应当豁免的其它因素. (c) 对在用发动机的限时豁免 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满足第 34.11 条(a) 或第 34.31 条(a)有关适用标准要求的,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况 对其进行限时豁免: (1) 有文件证明已经尽所有最大努力来符合这些标准;

(2) 有文件证明不能符合这些标准是由于航空器所有人或 营运人控制之外的情况所致;

(3) 有可行的计划表明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将在最短 时间内达到符合性.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08 号) CCAR―34 ―

7 ― B 章 发动机燃油排泄 第34.10 条 适用范围 (a)本章适用于

2002 年4月19 日及其后制造的航空燃气涡 轮发动机. (b)本章同时适用于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11 条 燃油排泄标准 (a) 本章适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不得向大气排放燃油排 泄物.本条旨在防止发动机停车后有意将燃油喷嘴总管中排出的 燃油排泄到大气中,而不适用于从轴封、接合面和接头处正常的 燃油渗漏. (b) 局方可以采用检查防止燃油排泄物设计的方法,以确认 对本条(a)所述标准的符合性. (c) 应用于某机体或某发动机时,任何制造人或营运人可用 防止在发动机停车后从燃油喷嘴总管有意排放燃油的任何方法, 来表明符合本条的燃油排泄要求.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下列 之一: (1)设置一项局方批准的系统,使燃油再循环回流到燃油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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