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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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YPE-C 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在中国是否还可以安全使用 TYPE-C 标识? ――浅谈中国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商标部 中国商标代理人 刘欣妍、郜宇 TYPE-C 是新一代计算机、手机 USB 接口的名称.

中国企业东莞市鼎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 申请第

16623889 号商标 TYPE-C 核定使用在第

9 类 智能手机、 电源材料 (电线、 电缆) 、 插头、 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 等商品上,有效期至

2026 年5月20 日.该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 告审理中.另外, TYPE-C 接口研发机构 USB IMPLEMENTERS FORUM,INC. 也申请注册了 第17876376 号 USB TYPE-C 商标,指定使用在 计算机连接器 等商品上,该申请目前在驳回 复审行政诉讼中.关于 TYPE-C 商标权利的确定和归属,有赖于官方和法院的进一步的裁定. 但在目前在 TYPE-C 已经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其他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是否还可以安全使用 TYPE-C 商标?本文浅谈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以说明在一定限度内、善意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在中国是否可以接受.

一、中国与欧盟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规定 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了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而合理使用了他人商 标.虽然该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但并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我国现行《商标法》尚 未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欧盟商标条例》也没有明确提出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但 《欧盟商标条例》在其相关规定中体现了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条件.2017 年《欧盟商标条例》 (New EU trade mark regulation)[1] 中,第21 条规定:……且权利人不应有权禁止他人以指代 该权利人商品服务为目的,善意、诚实使用该欧盟商标的行为(…Furthermore, the proprietor should not be entitled to prevent the fair and honest use of the EU trade mark for the purpose of identifying or referring to the goods or services as those of the proprietor.) . [1]

2017 年《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条例》 (European union trademark regulation)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7603909400&

uri=CELEX:32017R1001 LINDA LI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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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指示性使用构成要件 1.《欧盟商标条例》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 就 《欧盟商标条例》 第21 条而言, 善意 (fair) 、 诚实 (honest) 、 指示性目的 (for the purpose of identifying or referring)均是构成商标法指示性使用的要件. 2.中国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要件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称 解答 ) 第26 条 上述《欧盟商标条例》中的规定中的要件与我国北京高院在

2006 年的《解答》[2] 中涉及商 标指示性使用的内容类似. 《解答》第26 条 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1)使用 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虽 然该《解答》没有使用 商标指示性使用 字样,但其内容正是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即(1) 善意使用、 (2)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指示、说明性使用. (3) 《解答》第27 条中的 必要性 北京高院《解答》第27 条限定了第

26 条指示性使用的 必须性 .第27 条(3)项中规定 在 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同样属于正当使 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 必要性 为实践中的审判提供了指引.在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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