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9-01 |
2015 年审理结的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 [3] 判决书中就充分强调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 必要性 : 判断是否属于商品商标的指 示性使用应当根据使用商标是否属于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 以及使用商标是否具备了标识服务 来源功能这两方面综合判断.如果对商标的使用超出了为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的方式,并且足 以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则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
三、中国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典型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2015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立邦涂料(中国)有 限公司与舒城县迎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 中,作为立邦经销商的迎春漆业在合 同到期后仍然使用 立邦及图 商标(第3485390 号) ,以及 特约经销商 字样.这样的使用是否是 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安徽高院不仅给出了答案,还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进行了说明.安徽省高级 [2] 京高法发[2006]68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的通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 年第
8 期(总第
250 期)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15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 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LINDA LIU &
PARTNERS -
3 - 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商标法上的指示性使用是一种对商标权的限制情形,是指以善良正当的 方式使用他人叙述性商标的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使用的必要性,即为了描述其商品的 特征而不得不使用他人商标;
二是使用的正当性,即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商誉;
三是使用的合理性,即不能使相关公众对经营者与商标权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发生误认.若未经 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有可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关联和认可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被控侵 权人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使用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 则不属 于合理使用.本案中,迎春漆业作为立邦公司曾经的加盟经销商,在加盟经销协议到期后,未取 得立邦公司继续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然沿用立邦公司特约经销商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在其经营 的油漆专卖店门头匾额上突出使用立邦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和专卖授权号, 其主观意图并非善意 地指示商品,而是通过对立邦公司商标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仍然是立邦公司的加盟经销 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立邦公司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故迎春漆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论 TYPE-C 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笔者认为 TYPE-C 一般被作为一个行业内的 USB 的接口名称进行广泛使用. TYPE-C 全称:USB Type-C,是USB Implementers Forum 于2014 年8月发布[5] ,使用该技术的数据线接 口可以不分正反面,随意连接.如果数据线卖家 A 销售 A 品牌的 TYPE-C 数据线,在使用其自 己A商标的同时使用了 TYPE-C 商标,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第
16623889 号 TYPE-C 的商标 权?依照北京高院的《解答》 ,首先 A 卖家标注了自己的品牌 A 商标;
其次 TYPE-C 的使用只是 用于描述数据线的兼容性;
再次,标注 TYPE-C 有必要性.一部手机通常只有一个接口,例如: 安卓接口、苹果 Lightning 接口、TYPE-C 接口.若卖家在销售时不进行标注,将给消费者在选 购时带来极大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