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04 |
2016 年2月5日第2号(总第
289 号) 目录【市政府、市府办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6〕6 号)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
2016 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珠府〔2016〕7 号)1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5 年度就业工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评情况的通报(珠府函〔2016〕35 号)29)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珠海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1 号)3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2 号-2- ZFGS―2016―00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兰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_定的通知 珠府〔2016〕6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月29 日 珠海市地价管理_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 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 土地开发程度达到 五通一平 (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 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 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3- 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 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 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 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 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 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
用地容积率大于 1.0 的宗 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
1990 年以前商 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 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 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国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财政、监察、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国资管理、不动产登记、税务管理等部门,依据部 门职责配合做好地价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未 定期,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