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04 |
宗地内的 五通一平 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用地单 位承担. 第八条 对于历史确权用地(含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 理用地批准手续但未办理计收地价手续的划拨用地,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 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在经依法批准土地取得方式 由划拨改为出让后,再按本规定补交地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2 号-4- 第九条 对原经批准以有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 定的,其供地方式由有偿划拨变更为无偿划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经依法 批准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后,再按本规定补交地价. 第十条 下列出让项目土地按现状供地, 涉及宗地内的 五通一平 及征地拆迁安置补 偿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
(二)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十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除下列情形外,经依法批准改变原计缴地 价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情形涉及补交地价的(含政 府原因),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取得方式改为 出让(含转让)且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相应用途的基准地价补交 地价.
(二)经依法批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开发 建设,在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 2.0 以内的部分,按照办理当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 50%计 收地价.超出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
(三)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转让时项目未投产的,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未约定且属优惠地价的(凡低于出让时基准地价的均属优惠地价),由原受让方按受 让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差价;
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补缴地价.
(四)对于原斗门县(区)在斗府[2004]46 号文发文前(即2004 年7月21 日之前) 出让的历史用地,且在出让时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只按容积率 1.0 计收地价的,规划部 门首次确定的建设规模超过容积率 1.5 的,容积率 1.0-1.5 部分按基准地价计收,容积率 1.5 以上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
(五)一宗用地上具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功能),且办理当时规划部门尚未明确 各用途的具体占比,国土部门暂按总容积率计费的出让用地(采用综合价的除外),在明确 具体各用途占比后,用地单位再次到国土部门办理计收地价时,原已计收地价的容积率内, -5- 各用途的具体面积调整涉及地价的,按原已计费地价标准调整. 第十二条 涉及地价核减的,按原计收的单价标准予以核减. 第十三条 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 应采用评估市场价格补交地 价的,取实际成交价和评估市场价格两者孰高者补交地价.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 调整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置换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 新用地与原用地的土地价值须按等值原则处理,具体以办理当时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 确定.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租赁(含临时)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按照办理当时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 5%计收年租金. 第十六条 原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