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04 |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0.4 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 0.4 小于或等于 0.6 时,超出容积率 0.4 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 率等于 0.4 时的地价标准的
3 倍加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 0.6 时,超出容积率 0.6 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 0.4 时的 地价标准的
5 倍加收地价.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港口码头用地占用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
15000 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游艇码头用地占用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
8000 元.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
(三)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商业用途除外).
(四)半地下室建筑物天花楼板标高在+1.5 米(含)以下的部分(商业用途除外).
(五)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六)建筑物架空层、消防通道、避难层、围廊、连廊、出入口、通风口等公共使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
2 号-6- 部分.
(七)土地征收后的留用地,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且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性质 的.
(八)加油站用地经批准增加加气功能的.
(九)已出让的加油站、加气站用地或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经批准增加充电功能的.
(十)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上市交易(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的. (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 1.0 部分的. (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电力设施项目用地超出容积率 1.0 部分的建筑面积. (十三)经依法批准,租赁(含临时)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市政设施、施工、 勘察或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用途的. (十四)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项目用地须配建并无偿移交政府的 公共服务设施部分. (十五)法律、法规、市政府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不计收地价的情 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计收地价: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 他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含本数,下同),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 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时,不另计收地价;
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基准 地价另行计收,其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途不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用地,用 于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时,不另计收地价;
超过部分 按相应功能的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其新型产业用地用途不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 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3%时,不另计收地价;
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另行 计收,其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用途不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土地出让合同(协议) -7- 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