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7-09-06 |
针对集中供热管理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赴呼和 浩特、济南等市进行立法调研;
分别组织召开了有法学专家、市 及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供热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代表参加 的立法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 ―
11 ― 议.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市法制办等相关部 门,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共同对修订草案进行 了集中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之后,及时将 征求意见稿上传至人大网站、人大工作微信公众号,发送常委会 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市法学会、市政协社法委、政府相 关部门、区县人大常委会等,同时在报纸刊登消息,再次征求意 见和建议.12 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根据常委 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 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结合立法调研了解到的实际情况, 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12 月15 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 讨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 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委员会认为,集中供热作为惠及民生的一项公用事业,应当 体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考虑到我市城市发展规模的 变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 应当 支持集中供热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同时,减少行政管理色 彩,因此,对条例名称作出了修改,删除 城市 和 管理 , 修改为《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
二、关于总则 ―
12 ― 1.关于集中供热的定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 草案关于集中供热的定义, 无法准确体现本条例所规范的集中供 热的属性和特点.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集中供热的概念表述,既 要体现其本身所具有的专业特性,也要结合我市集中供热实际, 被广大市民易于理解.因此,将修订草案第三条关于集中供热的 定义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 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 的行为. 2.关于集中供热的保障.有专家提出,要满足城市集中供 热发展需求,除了加大新建和改造供热设施力度,还要从能源供 应、节能环保等方面增强城市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委员会采纳这 一建议, 在修订草案中增设了关于加强供热保障的要求, 即 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 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 六条.
三、关于规划与建设 1.关于规划的编制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突 出规划在集中供热工作中的基础指导作用,明确规划编制程序, 体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肃性.委员会审议认为很有必要,在 此章首条明确规定了规划的地位和编制程序. 2.关于推进环保节能供热设施建设.有专家提出,条例要 ―
13 ― 体现我市目前开展的 铁腕治霾 行动的要求,在保障供热安全 的条件下,加快淘汰高污染的供热设施,有原则、分步骤、因地 制宜的推进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中的应用.委员会采纳这一建 议,增加了限制建设高能耗、高污染供热设施的规定,作为修订 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3.关于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建设工 程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由于标准不规范、 技术参数与热源的热媒 参数不相匹配,给后期供热造成影响,因此,增加了对建设工程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要求,作为修订草案修改 稿第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