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7-09-09 |
本文认为, 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实施条件和 成本约束, 以信息披露为抓手、 问题为导向的公司治理 监管模式不仅能顺应简政放权的要求, 而且有利于促 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基于此认识, 结合公司治理监 管的成本效益分析, 本文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监管转型;
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成本效益分析
一、研究背景:对公司治理监管的再认识一般理解,公司治理属于公司法规制的公司自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副局长. *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司二处处长. * *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干部. * * *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干部.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干部. 治范畴,国家不应过多干涉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然 而,近年来,安然 事件、日本奥林巴斯等公司造假事件频发, 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不少公司 治理理念落后于证券市场要求的公司治理体系,并导致监管部门遭受批评,[1]公司治理的法律定位及监管模式选择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受制于内生动力缺乏以及制度移植的局限性,不少上市公司治理仍存在 形似而神不至 的问题,不仅个别公司的治理实践中存在各种 违法违规现象乃至低级错误,[2]甚至一些公司治理失衡的矛盾明显化.如 上海家化与大股东中国平安公开争斗,表象是产业和资本的矛盾,实质上揭示出公司治理、 经理人制度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亟须 完善的问题;
正 德人寿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引发监管部门 如何介入的讨论;
上海新梅的 双头 董事会、西藏药业和东方银星的股东控制权之争;
东电B、四海股份股东大会上演全武行、雷士照明忙 于内斗引发市场呼吁其从 战斗模式 转向 发展模式 等诸多乱象凸 显公司治理缺失. 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转型背景下,监管部门是否仍需介入公司治理? 自治范畴的公司治理与强制范畴的信息披露是什么关系?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行为内容该如何厘清?这些问题考 验着各方的智慧.
二、公司治理监管的法律基础 长期以来,学术界从 代理理论、企业所有权分配理论等角度研究公 司治理,从信号传递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有效市场假说、博弈论、交易 成本理论等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但缺乏对监管转型背景下公司治理监管的现实依据― ― 法律的分析,也缺乏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相互作用机理的梳理,导致公司治理监管模式难以深入, 效果难以保证.现代 [
1 ] 吴祺: 日本奥林巴斯会计作假事件――兼论资本市场诚信与公司治理 , 载《 证券 法苑》 2012年第7 卷. [2 ] 李建伟: 法律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一般理论及其政策意义 , 载《 证券法苑》 ( 第一 卷) ,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经济学 研究的核心是效率和资源配置,但将法律制度暗含为经济研究的既定前提, 法律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同样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 [3] 经济问题同样适用法律分析路径,因此,从法 律角度研究 公司治理监管,不再将法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既定前提而是作为研究内容,更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公司法意义的公司治理是一种机制,即通过合理的治理结构来实现的一整套制约和平衡机制, 包括股权结构下的三会和经理层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为实现公司治理目的而建立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调整其相互间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则. 从监管的正义性看,公司治理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 上 市公司监管须要以法律为基础, 获得法律授权方可实施.实践中,资本 逐利本质和代理人 内部人控制 欲望下,公司内部易出现滥用权利或 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 对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现实或潜在的危害.为 此,需要监管机构基于法律授权行使监管职责.依 据《证券法》的授 权,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涉及公司治理相关的规定包括:证监会依法制定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的权利,[4]对市场主体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的调查权和处罚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