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7-09-10 |
41 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 立案调查.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 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 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 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 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 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 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 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12 年7月2日, 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 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 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 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
2 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 年7月9日, 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 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 两国政府代表于
2012 年7月17 日进行了磋商.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 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 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 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 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 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 年7月20 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 第41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 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
2011 年7月1日至
2012 年6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8 年1月1日至
2012 年6月30 日. 2.立案通知.
2012 年7月20 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第
41 号公告, 并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同日,调查
3 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 生产商、出口商. 3.立案后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
2012 年第
41 号公告后,相关利害 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范围及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主要意 见以及初步裁定如下: (1)2012 年8月8日,美国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 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 评论《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和申请书的评论》 (公开 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 (2)2012 年8月8日,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向调 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和 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公开 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 (3)2012 年8月2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文 件《请求调查机关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公 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 对于上述(2)中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提出的请求 澄清被调查产品技术指标问题,调查机关调查后,在评估申 请人文件基础上,对被调查产品的技术指标做了进一步的细 化,并在随后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明确了被调查产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