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9-17 |
本章胪列了一些发牌委员会在一般情况 下会施加於指明文书的条件,并且作出数项提示. 除了本章 所胪 列 的条件(及提 示)外,发牌 委员 会 可於指明 文 书施加任何其认为适宜的条件.发牌委员会因应每宗申请的 实际情况,考虑了相关决策局、部门及各其他方面的意见及 视乎实际情况后,可能会施加其他合适的条件. 如发牌委员会认为适合,会把施加於指明文书的条件以其认 为适合的方式(例如在网上)公布,让公众知悉.
108 适用於所有指明文书的条件 (第1-14 条) (1) 对分租或转让骨灰安置所处所的限制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确保该骨灰安置所处所(或 其部分)不以与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不相符的方式分租或转让. (2) 不可用作与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不相符的用途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确保该骨灰安置所处所(或 其部分)不用作与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不相符的用途. (3) 关於经批准图则的规定 (a) 指明文 书持 有人 须确保 有关 骨灰 安置所 处所 的场 内 实况,在所有方面,均与经批准图则相符或不抵触该 经批准图则上显示的详情. (b) 除非获 得发 牌委 员会书 面准 许, 否则指 明文 书持 有 人不得 导致 或准 许对该 骨灰 安置 所处所 进行 任何 会 令该骨灰 安置 所 显著偏离 经批 准 图则的改 动或 增建. (4) 须展示指明文书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在该骨灰安置所内的显眼位置,展示 该指明文书.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确保: (a) 指明文 书不 被更 改或污 损, 或该 文书上 的任 何资 料 不被除去;
以及 (b) 不使用 遭除 去任 何资料 的指 明文 书或曾 被蓄 意以 任 何方式 更改 或污 损的指 明文 书, 或旨在 使用 而管 有 符合上述情况的指明文书.
109 (5) 委任日常运作负责人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在该指明文书批准通知书发出当日后的(14)十四日内,向食物环境o生署署长提交及登 记最少一名由该骨灰安置所委任的日常运作负责人的姓名、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及手提电话号码.指明文书 持有人须确保日常运作负责人获得充份授权以能有效执行以下职务. 已登记的日常运作负责人,须亲身於该骨灰安置所内负 责管理该骨灰安置所的日常运作及所提供的服务,并负 责协助指明文书持有人执行《条例》的规定及指明文书 订明的细则及条件.如日常运作负责人在指明文书有效 期间不再担任有关职务,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委任另一人 担当此职务.如指明文书持有人为自然人,也是日常运 作负责人,则必须至少登记多一名日常运作负责人. (6) 安放及移走骨灰纪录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备存关於骨灰安置所以下事宜的纪录(「私营骨灰安置所--安放及移走骨灰纪录本」见附 件32): (a) 「每次安放骨灰」的详情:包括受供奉者的姓名、龛位的编号和位置M安 放骨灰的非龛位位置,以及安放骨灰日期.(「每次安放骨灰」包括指每次把骨灰 安放在该骨灰安置所内(不论是龛位或非龛位) 、在 该骨灰 安置 所内 由非龛 位移 至龛 位或由 龛位 移至 非 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