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7-09-17

14 天冷静期 持牌人须在所有出售(按《条例》第2条对出售的定义)该 骨灰安置所的安放权的协议内,列明以下的(14)十四 天冷静期条文: (a) 买方可於本协议订立日期起(14)十四天(冷静期)内 给予卖 方书 面通 知,即 时取 消本 协议而 无须 就本 协 议缴付任何未缴付的费用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 卖方须於买方根(a)条发出的取消协议书面通知 的(30) 三十天内,退回所有就本协议已收取的款项. (c) 如买方已在冷静期内行使安放权,[草拟注释:请说 明如买方已行使安放权,是否仍按(a)及(b)处理;

若否,请说明应按甚麽安排处理]. 提示 如安放 权的出 售 协议内 没有上 述 冷静期 条文, 则 根 《条例》第49(3)(i)及50(2)条,该协议不得针对买方强 制执行 ,该协 议 下的买 方,可在订立该 协议当 日 后的 (6)六个月内,藉向卖方发出书面取消通知,取消该 协议.

118 (22) 管理方案 (a) 持牌人须按照发牌委员会批准的管理方案(备 注 :获 批的管理方案将夹附於发牌条件的附录),营办和管 理该骨灰安置所. (b) 持牌人须就骨灰安置所的场地管理实施以下措施: (i) 在入口处标示每天的开放时间,包括在清明节 和重阳节期间的开放时间(如与平日开放时间 不同 的话).持牌人 必 须在 其牌照生 效 日起 计的(30)三十天内完成设置这告示;

(ii) 在骨灰安置所入口处展示平面图,标明有关人 流管理措施的布局,包括入口及出口、人流方 向、等候区/排区/限制区围、站岗员工 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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