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9-17 |
(b) 「每次移走骨灰」的详情:包括受供奉者姓名、移走 前安放骨灰的龛位的编号和位置M非 龛位的位置、移走骨灰的日期和理由.(「每次移走骨灰」指每次 把骨灰移离该骨灰安置所);
以及 (c)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在「每次安放骨灰」或「每次移走 骨灰」后,在不迟於(10)十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纪 录.指 明文 书持 有人须 因应 食物 环境o 生署 署长 或110 获授权 人员 的要 求,将 上述 纪录 提供予 该署 长或 人 员查阅. (7) 骨灰联络人资料的纪录 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备存及纪录关於安放在该骨灰安置所内的骨灰的获授权代表、有关安放权的买方和其他联 络人( 例如:受 供奉人 的家 属(如有资 料))的联络资料(包 括姓名、电话号 码和地址) ,并 须在安放有关骨 灰当日 后的(10)十个工作日内记录有关资料.指明文书持有 人须因应食物环境o生署署长或获授权人员的要求,将 以上纪录提供予该署长或人员查阅. (8) 改变须予通知 (a) 如指明 文书 持有 人在与 指明 文书 申请相 关的 情况 下 提供的 资料 有所 改变, 而该 改变 对该资 料的 准确 性 有关键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於)指明文书持有人的 任何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类似高级人员或重 要控制人的变动等),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在该改变发 生当日后的 (14) 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发牌委员会该 改变. (b) 如指明文 书持 有 人作出决 定停 止 营办该骨 灰安 置所, 须在作出该决定当日后的(14)十四日内,将该决定 以书面通知发牌委员会. (c) 如指明文书持有人知悉有人针对该持有人(不 论是自然人、合夥的合夥人或法人团体)或该合夥的其他 合夥人(如适用)提起破产、清盘或类似法律程序,或 持有人 正进 行或 准备进 行破 产、 清盘或 类似 法律 程序,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在知悉该事实当日后的 (14) 十四日内,将该事实以书面通知发牌委员会. 如指明 文书 持有 人属公 司, 上述 所指的 事实 包括 但 不限於下列情况:
111 (i) 一项《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32章)第228(2)条所界定的自动清盘决议,已获该公司通 过;
(ii) 一份就该公司作出的清盘陈述书,已根豆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第228A条,交 付公司注册处处长;
(iii) 该公司正或已根豆咎趵(第622章) 第13 部进行安排或妥协程序;
或(iv) 该公司 的任何 财 产正或 已根 《 公司(清盘 及杂 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第VI部安排接管人或经 理人. 如指明 文书 持有 人属自 然人 ,上 述所指 的事 实包 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况:已 在没有全数偿付其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协议或安排. (d) 如指明文书持有人(不论是自然人、合夥的合夥人或 法人团体) (如属合夥,则包括其任何合夥人)已经破 产、清盘或解散,指明文书持有人及该骨灰安置所的 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作的人员(包括向食物环境o生署署长登记的日常运作负责人)或合夥的其他合夥人须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后的(14) 十四日内,将该事实以书面通知发牌委员会.如指明 文书持 有人 属公 司,上 述所 指的 事实包 括但 不限 於 下列情况: (i) 已有清盘令根豆(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 例》(第32章),针对该公司作出;
(ii) 该公司已根豆咎趵(第622章) 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