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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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 10JZD0029) 作者简介: 刘红臻 (
1974 - ) ,女,河南安阳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参见姚建宗、黄文艺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年第
2 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 及其基本标志 刘红臻 (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其实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成果的整合与 提升.其形成过程,可描述为: 解放思想、拨乱反正与法学知识体系的重构;
人权研究的推进与法观念的 更新;
法治研究的深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核心命题的确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思 路的明晰等.而其形成的基本标志,则可归纳为: 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各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所构成的法学范畴体系和知识体系;
由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公有制等 所表征的 社会主义特质 ;
由 道德 、 情理 因素的拾补 , 和谐 价值的开发为标识的 中国特色 .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形成过程;
基本标志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 61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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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持续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不断丰 富,为中国法学的理论探索开辟了广阔天地、指引了正确方向.伴随着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重 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接力递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与生态文 明的稳步构建,法学研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接续不停地进行着观念更新和理论创 新,在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精髓、科学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和现代化建设规律的前提 下,发展和完善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有力地回应和解决着实践中所提出的时 代性课题,牵引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步.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 来法学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构筑奠定了丰厚扎实的学术资源 基础,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是对这些理论成果的整合与提升.经由中国法学界的解放 思想和拨乱反正,法学的知识体系得以重构、法观念得以更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命题得 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构建思路亦得以明晰,以 独立的范畴体系和知识体系 、 社会 主义特质 、 中国特色 为形式和实质标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然成型.
一、解放思想、拨乱反正与法学知识体系的重构 正如由邓小平理论所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起自于对文革左倾主义错误的全面反思
3 1 法制与社会发展 ( 双月刊)
2013 年第
2 期(总第
110 期) 和纠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基座的打造也起自于法学界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对马克思主 义法律观的正本清源.呼应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从 以阶级斗争为纲 向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的 转移、以及民主法制的恢复和加强,法学研究逐步挣脱 阶级斗争 范式的桎梏,破除对马克思主 义法学理论的僵化、教条和错误理解,解救和重申曾被极左思想宣判为 禁区 的重要法学命题, 并根据新的时代精神、实践特征和法自身的规律重建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理论的科学发展清理了障碍、矫正了方向、铺设了道路. ( 一) 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纠正与理论禁区的突破 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阐发,是贯穿新中国法学理论探索全过程的前置性和和核心性命题.文革 时期,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僵化、教条和错误理解,在 以阶级斗争为纲 和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 续革命 极左方针的指引下,法律被仅仅归结为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和 阶级斗争 、 对敌专 政 、 实施镇压 的工具.按照这一阐释方式 , 阶级性 ― ― ―并且是 斗争 、 专政 、 镇压 意义上的 阶级性 ― ― ―成为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起源、发展、消亡、地位、作用等一切方面的 总纽结,成为区别法学理论是否为 马克思主义 的分水岭.法的继承与移植、法律平等、人权、 法治等现代法学的基本命题,因其与 阶级斗争论 的相悖而断然被宣布为法学研究的禁区. ① 此种阶级斗争工具论的法律观在根本上与改革开放的精神实质以及商品经济和民主法制的客观要 求相违逆,成为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健康发展必须冲破的枷锁和障碍.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邓小 平南巡讲话和十四大的历史时段表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 警惕右,主 要是防左 中重新定向的奠基时期,那么其间法学界就法的本质、法的继承性、法律平等、人权、 人治与法治等基本法学命题展开的大讨论,则标识了法学领域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 以阶级斗 争 为基石的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走向被否弃的轨迹. 法的本质理论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原点地位、直接通约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关于法本质 的大讨论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转向的破题之作.对于法的本质,法学界经历了两次解放思想的 重大讨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围绕 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性,法律是否具有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 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 所展开的论辩,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