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9-17 |
1990 年代初期重新界定社会主义本质和推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后围绕法的 意志论 、 规律论 、 功能论 所展开的论争 . 在争论的过程中,法学 界对法的本质的认识逐渐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 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 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
以阶级斗争为纲'
的错误思想,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② 关于法的继承性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权、人治与法治等的大讨论,同样构成了法学理论 思想解放交响曲中浓墨重彩的篇章.1970 年代末期至
1990 年代初期,在改革开放早期的突围岁月 里,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之争相随,学者们围绕法律是否具有继承性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仅 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是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主体范围是人民还是公民、如 何理解法律的平等性与阶级性之间的关系、人权是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罪犯有没有人权、社会主义 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什么是人治和法治、如何认识人治与法治 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