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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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HK-1500782 投诉人: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被投诉人 : 彭海昆(Peng Hai Kun) 争议域名 : 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本案投诉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地址为瑞士施泰因 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

22 号.授权代表为北京陆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为自然人彭海昆(Peng Hai Kun), 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多丽电 子商务基地科技楼 1004. 争议域名为, 由被投诉人通过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地址为中国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

99 号环球广场

24 楼. 2. 案件程序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 中心香港秘书处 )于2015年8月19日收到投诉人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会(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 策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并请求专家组使用中文作为本仲裁的程序语言. 8月19日,中心香港秘书处确认收到了投诉书.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要求注册商确认注 册信息.8月21日,注册商回复争议域名注册人为彭海昆,目前该域名已被锁定.注册商 指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8月21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说明被投诉人应当按照《统一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补充规则》的要求在9月10日前(含9月10日)提交答辩书;

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 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

中心香港秘书处还通知了ICANN和注册商.被投诉人在9月9日, 即规定答辩时间内通过其授权代表宋祥熙提交了答辩. Page

2 9月14日,中心香港秘书处通知当事人其已经在规定答辩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中 心将尽快指定专家审理本案.9月16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李桃女士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 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 候选专家回复中心香港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5年9月18日,中心香港秘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制定通知,指定李桃女 士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 组.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日期 14日内即2015年10月2日或之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9月23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专家组转发投诉人于2015年9月21日发出的电子邮件(无附 件),称投诉人提交了补充文件,要求专家组就有关文件是否予以接纳给予指示,如果专 家组决定接纳有关文件,中心将另函转发该文件给专家组.专家组考虑到如果接纳有关文 件,则需要给被投诉人同等的机会,无疑会延迟作出裁决的期限.所以专家组出于案件效 率的考虑,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不接纳投诉人的补充文件. 3. 事实背景 投诉人主要经营珠宝和腕表业务,于1847 年在法国巴黎创办. 被投诉人为自然人.争议域名(cartierr.com)是由被投诉人于

2012 年12 月26 日 注册,争议域名网站目前无法访问. 4.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投诉人 Cartier International AG(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为瑞士历峰集团 (Richemont)下属公司.早在多年前,投诉人就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了 Cartier 商标.自 Cartier 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投诉人又在中国注册了大量 Cartier 商标,涵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投诉人在全球持有的部分 Cartier 商标 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核定服务项目 注册日期 中国内地注册商标 Car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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