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09-19

因为不允许的话,任何要求或条件若对某个种族群体造成不相称的负面影响,即使有充分理,亦会属於违法.例如招待来自中国某省份游客的导游可能会被要求使用该省的方言,而这是合乎情理的.16. 至於为何采纳在1976年制定的《1976年种族关系法令》的相关条文,政府当局告知委员,采纳在1976年订定的《1976年种族关系法令》的相关条文,主要基於一项考虑因素,就是该等条文已在英国各宗诉讼案件中得到研究和诠释,条文经充分验证,其效力亦获普遍认识,因而可供法庭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用作参考.17. 政府当局进一步解释,上文第13(a)及(b)段所述的两类情况,在条例草案下不会构成种族歧视,因为在提供货品、服务及设施方面使用或不使用某一语文,根趵莅傅58条属例外情况,而条例草案第8(2)及(3)条则指明种族并不涵盖国籍、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然而,对於上文第13(c)段所述的一类情况在条例草案下会否构成间接歧视,政府当局未能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但承诺会作出书面回应.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18. 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提出以下意见:(a) 条例草案第4(1)(b)条订明构成间接歧视的情况,但该条文围甚窄,而且只在有某项 要 求或条件 的 情况下才适用;

5(b) 条例草案第4(1)(b)条以《 1976年种族关系法令》第 1(1)(b) 条为蓝本;

(c) 《 1976年种族关系法令》的相关条文在2003年加入新的第(1A)至(1C)款,以实施欧洲联盟议会指令2000/43/EC, 当中提述 provision, criterion or practice ( 规定、准则或惯例 ), 所涉围较广;

及(d) 若把上述法令新的第(1A)至(1C)款纳入条例草案第4条 内,将可涵盖上文第13(a)段所述一类情况涉及的歧视形式.19. 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亦察觉到,条例草案第4(2)(a)及(b)条以目前的写法而言,效力是只要符合第4(2)(a) 条所订合理及相称的原则,或符合第4(2)(b)条所订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原则,便足以确立 有 理可 的 免责辩护. 换言之, 只要涉嫌歧视者能证明不施加某项要求或条件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该项要求或条件即属有理可,不论该项要求或条件为达到有关的合法目的而如何不合理和不相称.20. 法律顾问又察觉到,条例草案第4(1)(a)及4(1)(b)条并无把直接歧视界定为直接歧视或间接歧视界定为间接歧视,而只是描述根趵莅富岬贾虑秩ǚ稍鹑蔚男形.上述条文被分别划归 直 接歧视 和 间 接歧视 两 个用语下,并不是要区分 直 接 和 间接 歧 视,而是互为补充.这样不符合第4(1)(a)条的描述,但对特定种族造成有区别效果的行为,便会被第4(1)(b)条所涵盖.条例草案第4条 草拟的方式和写法与其他针对歧视行为的现行条例一致.若否定现时采用的方式和写法,便须要以不同的方式重新草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8条 有关内地新移民未获纳入条例草案涵盖围的问题委员提出的关注事项21. 相当多委员认为,当局应扩大条例草案的围,以涵盖内地新移民受歧视的情况,因为这些新移民构成一个独特社群,而且歧视内地新移民的问题十分普遍.该等委员认为,有些人可能因内地新移民说话带有口音和他们的生活习惯,而对该等新移民有成见,不论他们在香港居住了多久.他们建议不必坚持遵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 载 种 族 的 定义,而 ethnic origin ( 族群本源 )一词的涵义应从较广义的角度理解.然而,有其他委员认为,内地新移民在教育和雇佣方面确实受到与他人不同的待遇,但条例草案不应涵盖歧视该等新移民的情况,因为此类歧视并非基於种族理由.政府当局作出的回应22. 政府当局解释,条例草案中 种 族 一 词指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群本源,但不包括国籍、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居港年期或新6界原居民身份.有关定义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采用的定义.条例草案并无把新来港定居人士摒除於其适用围之外.新来港定居人士可否被视作一个族群,最终取决於事实.此事会由法院以Lord Fraser在Mandla一案中阐明的准则,作出裁决.该案判决书的内容摘录载於附录II.法院会考虑新来港定居人士是否共同拥有一段悠久历史以及秉承独有的文化传统.如符合Lord Fraser列出的准则,他们便会被视为自成一个族群,而受到条例草案保障.然而,政府当局认为,歧视内地新移民是一种社会歧视.以禁止种族歧视的法例处理有关问题,在原则上实属错误.政府当局亦指出,若把内地新移民纳入 种 族 的 定义围内,对现时基於居港7年 规定而厘定的既定政策和做法会有负面影响,结果可能会在资源方面造成重大影响,尽管这对政府当局来说并非一项主要考虑因素.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23. 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提出以下意见:(a) 从现行判例法可见, 种 族 的 涵义不应仅从生物角度理解,而Lord Fraser在Mandla一案中对 族 群本源 的 验证准则亦适用於香港的案件.根醚橹ぷ荚,有一点似乎很清楚,就是在研究与某人的族群本源有关的种族歧视问题时,亦可考虑 种 族 以 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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