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20 |
自由的可 能性存在于此种共存,并且只有在此共存中才能获得各自的现实化.
假如此说不虚,那么,承接这种可能性 并且将它现实化的,正是作为最高权力的法,或者说法权.从而,共存的秩序径转为生活的规度,生活本身 在此安身并安神.其间转折在于,藉此法权安排,如费希特所言,人的联合得以实现,而迄今为止人类共存 以及大家对于共存本身之巨细萦心这一事实本身已经说明,只有作为自由的可能性本身的无数个体的联合, 才能产生出支配一个自由存在者的最高权力 .此种对于自我意志的限制源于对于作为共存前提的法权秩 序的觉悟和尊重,而正是这种觉悟和限制,使得法权秩序成为可能,从而翻转使得 统一他们的意志的唯一 可能的东西就是法权. 单个的自由可能性藉由联合获得了力量,而 他们的强大仅仅在于他们的联合. [1] 由此,人的联合既是基于承认的欲望,也是承认的实现形式,从而是自由本身;
相互承认是公民联合的 机制和形式,公民身份则是落实、体现人的联合及其相互承认的枢机,而一以法权体制笼统之,法权即自 由.如果说按照黑格尔-科耶夫一脉的看法,获得认可的欲望是人的最基本的愿望,那么,自由公民的联合 以一定程度的屈从和妥协为前提,反倒恰恰是一种承认方式,并且是以对于最为基本的人性呼求作出一般性 制度回应的方式,依托于藉此所建构的人的解放的可能形式而实现的个体主义承认. 在以下的篇幅中,笔者在一般法理层面上,于描述和规范的双重视角,首先阐释公民联合的政法意义, 着重分析其表达形式的承认政治及其政治与民族期待,进而揭示凡此一切法权秩序的人性基础.总的构想是 在现代国族建构及其正当性这一基本语境下,藉由法权秩序这一进路,通过人的联合与相互承认这一命题, 伸论中国文化时空中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可欲图景.
一、基于个体性概念的公民联合 首先,人的联合以个体具有独立自主的本性为预设,以承认个体的差异性及其多元利益为前提,而以组 成公民政治共同体及其生活方式为归宿.换言之,既然一切承认其实都是发生在民族国家主权时空内的有限 互动,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自己的政治共同体之间,政治与社会之间,国家之间,东西方之间,以及思想 与制度、法律与道德、自发秩序与创生秩序之间,乃至于代际、劳资、强弱等等组合之间,那么,在宪政主 义国家的应然意义上,人的联合命题便以自由主义的个体自主性概念为基础,而以民族主义的群体归属认同 和文化忠诚为纽带.此处最为吃紧的是自由主义意义上的个体自主性,舍此即无真正的人的联合可言.恰恰 在此,对于个体权益的肯认与对于多元利益的协调,是现代法的基本功用,也是现代法制的目的.换言之, 现代法制以理性个体作为人类的法律形象,一切围绕着这一预设打转;
法律面临的最为棘手,可能也是最能 体现现代法制的功用的用力点,在于调整私益和公益、私域与公域的边界,处理文化认同与身份建构的冲 突,调节公共理性与自由意志的纷扰,以程序主义的普遍性与形式化安排,具体落实公民的自主联合.现代 民族国家之所以成为一个法律共同体,也不得不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就在于法制具有如此功用,国家的组织 和运作恃于法制,而造成刻下的格局. 在此,与现代政治不同的是,如果说政治不仅意味着经由理性协商和对话,而且同时并不排斥墨菲 (Mouffe) 激进多元民主 意义上的 抗争 、 对抗 或者 冲突 ,[2] 甚至是暴力抗争,而达成利 益分享的结果的话,那么,法律则以绝对秉持理性协商为自身存在的前提, 沟通 、 对话 、 交往 和 理性 等等语汇反映出法制安排的理性品质、自我克制和内在承当.而且,如果说政治是 管理众人之 许许许许章 章章章润 润润润: : : :论论论论人的 人的 人的 人的联 联联联合 合合合与 与与与双 双双双向承 向承 向承 向承认 认认认法 法法法权 权权权更新时间:2015/5/24 20:32:09 网站首页 学科简介 学术综合 著作推荐 教师队伍 课题项目 页码,1/19(W) w 2017/3/21 http://nwjurisprudence.nwupl.cn/newshow.asp?id=487 事 ,因而不入私域的话,那么,法律则兼涉私域,公私通吃.也就是说,法律不仅关乎公共领域的问题或 者说调理公共性事务,而且在恪守 法律不入床第 原则的同时,调整甚至是积极规制私域.譬如,在家中 大声播放音乐无关政治,但却可能构成法律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