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20 |
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 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 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6] 如果说在黑格尔时代的普鲁士这一特定时空中,这一表述的背后讲述的不过是一种 政治情绪 ,内里 含蕴的是为统一的德意志招魂的国族认同热情的话,那么,在将近两个世纪后的今天,倘若依然承认这一表 述的合理性,那必然是因为对于分配、秩序或者联合方式,可能出于自愿,也可能是无可奈何的认可,是民 族国家的后 / 现代主义时期,一种错综复杂的以怀旧为特征的新的 政治情绪 .在中国刻下转型时段,这一 政治情绪 的内涵更且包括统合公民理想和民族理想的憧憬,有关协调国家认同和运用宪政驯化国家的 努力.[7]也就因此,笔者在此需要申论的是,国家的伦理本性和作为普遍物的实体性,恰恰引申出对于国家 的德性要求和伦理功能,导致藉由宪政体制以驯化民族国家这一政治自由主义法权安排的必然性,特别是通 过对于立法权的坐实以控驭行政权的体制冲动的必要性.从而,国家不仅是进行社会整合的政治形式,而且 是涵容文化传统与价值取向的法律形式. 再次,如果说近代四波民族国家均为浴火而生,在争取主权形态的民族认同冲突与战争中呱呱坠地的 话,那么,民族国家所框含的统一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却是经由理性协商而实现的政治妥协,是自由公 民通过政治对话达成理性共识的法律结果.法律的本质是分配而非支配,是强制而非命令.分配即秩序,法 页码,2/19(W) w 2017/3/21 http://nwjurisprudence.nwupl.cn/newshow.asp?id=487 律是达成秩序的手段,而且是秩序的体现.其本质不是什么 命令 , [8] 更非一种强迫命令,而是基于契 约的同意,除非它是阿伦特所说的那种与奴役相配的政体.[9]基于同意的政治与法律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 都旨在维系一种秩序,创造共同体生存的基本社会、政治条件,增进共同体的德性和良善生活氛围,实现信 义与公义.也就因此,法律的契约本质决定了根本上说来它是对话机制的产物,也应当是对话机制本身.否则,即为不法,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真正的人的联合.正义法的概念给予政治正义的启示,意义在此.进而 言之,所谓 失败国家 之失败不在其诞生过程,而在其后续的国家建构之无效,在于经由理性协商而达致 政治妥协、藉由法制提供对话机制的国家能力的阙如. 所以,人的联合这一命题讲述了法律的理性本质.它不仅意在提示法律是一种体现为实践理性的纯粹理 性,是一种反映文化选择和民族自决的历史理性,而且,它着重表明法律是 合理化 的结果,而将世俗化 的要求赋予了特定地缘秩序的位格,亦即以理性作为法律的本质,特定地缘秩序扮演了某种具有普世性品格 的角色,由此,法律的历史理性呈现为自己的道德理性.进而言之,它在担当起实现人的联合的法权安排这 一重任的同时,将国家的神圣面纱撕得粉碎,击毁了一切冒充地上之神、装神弄鬼的政治企图,肯认了个体 利益的正当性以及文化选择和民族选择的合法性,同时却又宣谕为了实现这一利益,个体奉献自己的文化忠 诚、民族认同和公民伦理的必要性.因此,人的联合是一种自然本性的理性安排,而且是一种经由法律理性 洗礼的人性的体制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