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9-20 |
离婚无关公共性事务,但却关乎法律,甚至只关乎法 律.就此而言,法律在本性上更接近于道德,在功用上更像是政治. 其次,人的联合是将自己溶入民族国家这一普遍物,要求后者以作出合理性的制度安排,保障其私法主 体特性不受侵犯为溶入的前提.晚近以还,经由政治与法律建构秩序所获得的最为宏大的体系,也是秩序本 身,就是民族国家.作为给定的存在,不是别的,如同黑格尔所言,正是国家使人从 私人 融入 普遍 物 ,成为公民,同时并保持个体的特殊性,在国家中实现了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换言之,是国家将自然人 从市民转换为国民,进而造就为公民,而公民以选民这一最具价值象征与功能托付意义的法律身份来彰显其 政治身份,没有这一历史-文化共同体的政治屋顶,何来其成员身份;
如果这一政治屋顶同时不是一个 投 票单位 ,何所谓选民身份.在此意义上,并且仅仅在此意义上,国家并非基于个人契约,而是人被规定着 过一种普遍的生活,并进而决定了所谓国民身份建构甚至于文化选择概念的有效边际.的确, 现代人不仅 生活在国家之内,而且还依靠国家来生活. [3] 但是,此种情形,形成了并奠立于相互承认的法权,其所造成的结果,用黑格尔氏的表述来说就是 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 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所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现代国 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 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4] 因此,作为意志的普遍性与神圣性的现实化, 地上的精神 ,国家的伟力在于将普遍的最终目的,即 人民的福祉,与个人利益统宗会元,而建立起统一普遍意志与特殊追求的法律秩序.从而,国家是 自由的 概念的组织 ,是人民的福祉,也就是体现、分散为千千万万个体的自由和幸福的实现形式.也就因此, 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 .反之亦然.而义务不是别的,恰是自己的 自由的定 在 .个人正是在对于义务的履行中满足了自己的实体性本质,而且 找到了 成为国家成员的意识和自尊 感,而这一 普遍物 的间接存在形式,对于个人而言便也就是对于自己生命的托付和实现,从而构成了国 家力量之所在.对此,国家以自己的德性和伦理功能作出回报.倘若百姓与其并无唇齿相依的患难交谊,国 家便纯粹只是一种压迫形式.其间的关联,也就是 藏天下于天下 ,于公民见国家.奴隶之所以没有任何 权利,正在于他们没有任何义务;
反之亦然.在黑格尔看来,凡此 个人意志通过国家达到了客观定在 , 亦即实现自己的自由的媒介,不是别的,正是 国家制度 ,而首先是关于权利义务的法权安排,一种发展 并实现了的合理性.所以,一方面, 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 ,另一方面,人们才会 具有这 样的信念:国家必须维持下去,只有在国家中特殊利益才能成立. [5] 因此,还是用黑格尔的话来说: 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 必须集中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