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7-09-20 |
6 ― 后半段获得至少连续2小时的休息时间. 4.5 对飞机的检查 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 不得起飞. 地面进行飞机外部检查时应穿戴具反光标识的衣服或背心, 遵 守机坪运行的相关规定. 飞行前检查中, 飞行机组应按需对起落架防收上销和皮托管保 护套实际数量与标识数量进行清点核对. 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 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4.6 驾驶舱准备 每次飞行前, 机长应当清楚地了解上次飞行结束时在记录本上 所填的所有故障的处置情况. 飞行前应按飞行计划确定起飞燃油量, 并应根据飞行时间和平 均燃油消耗量对航路所需燃油进行计算, 检查飞行计划燃油量是否 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燃油政策规定;
加油前应确定所加燃油型号符合 运行限制要求并确定燃油的冰点温度, 加油完毕机组应检查实际总 油量与要求的是否一致. 第121.657 条(b)款所规定的飞行前对所需可用燃油的计算必 须包括: (1)滑行燃油:起飞前预计消耗的燃油量;
(2)航程燃油:考虑到 121.663 条的运行条件,允许飞机从起 ―
7 ― 飞机场或从重新签派或放行点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所需的燃油量;
(3)不可预期燃油:为补偿不可预见因素所需的燃油量.根据 航程燃油方案使用的燃油消耗率计算,它占计划航程燃油 10%的 所需燃油,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以等待速度在目的地机场上空
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
15 分钟所需的燃量;
(4)备降燃油:飞机有所需的燃油以便能够: (i)在目的地机场复飞;
(ii)爬升到预定的巡航高度;
(iii)沿预定航路飞行;
(iv)下降到开始预期进近的一个点;
(v)在放行单列出的目的地的最远备降机场进近并着陆;
(5)最后储备燃油:使用到达目的地备降机场,或者不需要目 的地备降机场时,到达目的地机场的预计着陆重量计算得出的燃油 量,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
450 米(1500 英尺) 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
30 分钟所需的油量;
(6)酌情携带的燃油:合格证持有人决定携带的附加燃油. 每次飞行前,飞行机组应对导航数据库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飞行机组应当依据飞行计划上的航路数据对飞行自动管理系 统导航数据库中的航路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确保按照规定的航路飞 行.在抄收 ATC 许可后,飞行机组必须对飞行管理系统(FMS)中 的进离港程序确认并交叉检查. 机长必须对载重平衡舱单的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 按需查阅飞 ―
8 ― 机性能
图表手册检查确定飞机的起飞速度, 并正确地输入至飞行管 理系统(FMS)中.
5 飞行运行阶段 5.1 飞行关键阶段 5.1.1 定义 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 起飞、 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
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5.1.2 总则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飞机安全运行无 关的工作,也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 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 运行手册:除安全操作需要外,飞行机组成员不得进行与飞行 无关的谈话、与客舱关于用餐等无关的通话、及向运营人签派报告 与飞行安全操作无关的运行信息,如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旅客衔 接航班、对旅客进行运营人的广告宣传和介绍风景名胜的广播、填 写报告表、记录本和有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