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09-20

1999 年10 月26 日第 1999/65 号决议和

2009 年7月29 日第 2009/19 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专家委员 会2009-2010 两年期的工作报告;

1 A. 委员会在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工作 认识到委员会的工作对统一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守则和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铭记必须始终坚持安全标准和便利贸易,并铭记这项工作对各种负责示范条 例的组织的重要性,同时需要通过危险货物的安全和稳妥运输,解决日益增长的 对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关注, 注意到世界贸易中危险货物的贸易量正在日益增加,技术和革新日新月异, 忆及对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主要的国际文书和许多国家的条例目 前已实现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所附示范条例较好的接轨,但为了加 强安全和便利贸易,有必要在统一这些文书方面进一步开展工作;

还忆及世界上 一些国家在修订国家内陆运输法规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不均衡,继续对国际多式联 运造成严重困难, 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所附《示范条例》第5.5 章 载有的各项建议,均提醒工人在打开和卸下装有为植物检疫目的在装运前已熏蒸 的普通货物运输单元时,可能不了解这些单元在没有通风时具有造成窒息、中毒 和死亡的重大风险,但是,有报告表明,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在港口地区和内陆 集装箱中转站仍发生事故;

1. 表示赞赏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 家委员会就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问题,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开展的 工作;

2. 请秘书长:

1 E/2011/91. E/2011/91

5 11-31365 (C) (a) 向会员国政府、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散发新 的和经修订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2 (b) 以最为经济有效的方式,不迟于

2011 年底,以所有联合国正式语文出 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示范条例》第十七修订版,

3 以及对《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检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修正案 1;

4 (c) 在向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网站

5 发表上述出版物, 并将其制成光盘;

3. 请所有国家政府、区域委员会、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有关 国际组织,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它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以及它们愿对《联合 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提出的任何意见;

4. 请所有有关国家政府、各区域委员会、专门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在制 定或更新相关的守则和条例时,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5. 特别请会员国政府和国际劳工组织提请当局和其他与工作场所安全有 关的实体,注意《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示范条例》第5.5 章所载的涉及 熏蒸货物运输单元的警告、标记、单据和培训规定,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执行这 些建议,并确保工人了解这些建议;

6. 请委员会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各区域委员会和有关国 际组织磋商,研究如何在所有国家更好地执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示范条例》 , 以求确保高度安全,消除国际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包括进一步统一有关危险货物 国际运输的国际协议和公约;

7. 请所有国家政府及有关的区域委员会或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就国家、区域或国际法律文书条款与《示范条例》条款之间存在的差 异向委员会提供反馈意见,以使委员会能够拟订旨在增强这些规定之间的一致性 并减少不必要的障碍的合作性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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