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7-10-05

(b) 该标本由该人合法获得;

及(c) 在该标本被移离香港前,该人向或安排向获授权人员出示就该标本发出 的 《公约》 前证明书.

2006 年第

105 号法律公告

2006 年第

20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610 7. 对管有或控制个人或家庭财物的豁免 (1) 如任何人管有或控制的附录 I 物种的标本 (活体标本除外) 符合下述规定,该 人即获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第 9(1) 条规限―― (a) 该标本不属附表所指明的物种;

及(b) 该标本属该人的个人或家庭财物的一部分. (2) 如下述规定获符合,管有或控制附录 I 物种的活体标本的人即获豁免而不受 本条例第 9(1) 条规限― ― (a) 该标本不属附表所指明的物种;

(b) 该标本属该人的个人或家庭财物的一部分;

及(c) 该人证明并令署长信纳―― (i) (如该人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前已开始管有或控制该标本) 该人在该 日期前对该标本的管有或控制从未违反已废除条例;

及(ii) (如该人在该日期或该日期后开始管有或控制该标本) 以下其中一项 规定获符合―― (A) 该标本的进口或从海上引进符合已废除条例或本条例 (以当时 属有效者为准);

或(B) 该人在香港合法获得该标本. 附表 [第5及7条] 第5及7条提述的附录 I 物种 1. Ailuropoda melanoleuca〈大熊猫〉 . 2. Rhinocerotidae〈犀科、犀牛〉所有物种. 注U在本附表的英文文本中,学名的英文俗称 (如知悉的话) 列於学名之后的角形括号 ( 〈 〉 ) 内.在本附表的中文文本中,学名的中文俗称或中文译名 (如知悉的话), 列於学名之后的角形括号 ( 〈 〉 ) 内.

2006 年第

105 号法律公告

2006 年第

20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612 行政会议秘书 林植廷 行政会议厅

2006 年5月9日注释本命令的目的是就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2006 年第

3 号) 中规管附录 I 物 种的标本的进口、出口、再出口、管有及控制的条文订定豁免条文.本命令载有关於 在特定情况下就下述标本授予豁免的条文―― (a) 用於自然保育合作计划的标本;

(b) 用於科学或A育研究或供博物馆或植物标本室展示的标本;

及(c) 属某人的个人或家庭财物一部分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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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号法律公告

2006 年第

20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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