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7-10-07 |
而 配制以供出售 (preparation for sale) 则包括包装;
容器 (container) 包括任何形式的食物包装,不论是将食物全部或部分加封或将食物附于其他 物品上,作为单件出售,尤其包括包裹物或箍带在内;
国际编码系统 (INS) 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任何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 剂的名为 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 的系统;
(2008年第85号法律公告) 售卖 (sell) 包括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为出售而管有;
进口商 (importer) 包括管有或有权保管或控制任何从香港以外地方进口的食品的人,不论该人 为拥有人、收货人、代理人或经纪;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替代物 (alternative form) 就附表1A第1栏所列的准许食物添加剂而言,指在该附表第2栏中 就该食物添加剂指明的物质;
(2008年第85号法律公告) 贮存 (storage) 就食物而言,指贮存在任何农场、船坞、车辆、仓库、熏蒸室、冻房或任何处 于香港水域内的驳船或船舶;
最高准许含量 (maximum permitted level) 就附表1第2栏所列的准许食物添加剂而言,指在该 附表第3栏中就该食物添加剂指明的分量;
(2008年第85号法律公告) 预先包装 (pre-packed) 指预先装放于容器之内或之上,以供零售;
在任何处所内有任何类别的 食物是以上述方式装放,或存放有或贮存有以上述方式装放的任何种类的食物以供出售,则在 该处所内发现的装放于容器之内或之上的该类食物,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已预先包 装;
饮食供应业 (catering business) 包括旅店、酒馆、酒店、食肆、咖啡室、茶室、小食部、咖 啡档、任何公开营业的供应小食地方、会社、旅馆、公寓、小食承包商、学校膳食中心、职员 餐厅或食堂的业务或经营;
零售 (retail sale)、 以零售方式出售 (sale by retail) 均指向非为转售而进行购买的人 所作的售卖,但不包括向饮食供货商为其饮食供应业用途而作的售卖,或向制造商为其制造业 用途而作的售卖;
过境物品 (article in transit) 具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 第132BD 章-《食物内防腐剂规例》
3 年第29号第5条) 机场货物转运区 (cargo transhipment area of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具有《进 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29号第5条) 优良制造规范 (GMP) 包括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制造规范― (a) 添加于食物内的食物添加剂分量,以发挥添加该添加剂的预期作用所需的最低分量为 限;
(b) 因用于制造、加工处理或包装某食物而成为该食物的成分的食物添加剂,如并非拟对 该食物本身发挥任何物理或其他技术作用而使用,其分量被减低至合理地可能的程 度;
及(c) 有关食物添加剂的配制和处理方式,与配制和处理食物配料的方式一样;
(2008年第 85号法律公告) 变坏 (deterioration) 就食物而言,指因细菌、酵母或霉菌的作用而变坏;
罐头食物 (canned food) 指密封容器内的食物,而密封容器是已经加热处理,足以消灭食物或 容器内的任何肉毒杆菌,或密封容器的PH是低于4.5的. (2008年第85号法律公告) (2) 就本规例而言,百分率及百万分率均按重量计算. (3) (由2008年第85号法律公告废除) 条: 2A 替代物的使用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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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01/07/2008 (1) 只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替代物代替在附表1A第1栏中就该替代物列明的准许食物添加剂― (a) 替代物的使用,可高达为有关的准许食物添加剂指明的最高准许含量,而除(b)段另有 规定外,替代物须按该准许食物添加剂的形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