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7-10-13

1 为进一步明确,第二阶段谈判将基于缔约双方各自的建议文本进行,而非基 于本协定中的条款.

272 D. 投资谈判方针 14.缔约双方将回顾第十二章(投资)的所有条款,以 包括投资的准入前阶段,并涵盖包括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 服务在内的所有形式的投资. 15.第二阶段谈判将包括定义、领域范围、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征收、转移、业绩要求、高 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及其 他条款. 16.在第二阶段谈判的结果中,缔约双方将纳入业绩要 求条款,以对准入前与准入后阶段的投资作出高水平承诺. 17.在第二阶段谈判中,缔约双方将就间接征收的相关 考虑与例外等议题进行磋商. E. 与规则相关条款的谈判方针 18.在第二阶段谈判中,缔约双方将就其他章节中与规 则有关的条款进行磋商. F. 附件和相关条款的终止和修改 19.本附件及第 22.2 条(修订)的第一和第二款将在 第二阶段谈判的结果生效时终止. 20.第22.2 条(修订)的第三款将在第二阶段谈判的 结果生效时修改如下:

273 "缔约双方可商定修正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并按 照第 22.4 条生效的修订将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274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

2015 年6月1日在首尔签订.本协定一式两 份,双方各持一份,以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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