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10-13 |
理事会现时对《谘询文件》要点 发表意见,但在谘询结果及有关草案公布后,将会继续发表评论.基於《谘询文件》所带出的各种事项及其所引起的广泛兴趣,理事会认为政府应就有关立法建议发表白纸草案.1. 一般原则就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律师会支持以下原则: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宪 制义务须根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b.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须符合第二十三条所订的原则,但在此前提下可自行决定条 文内容.c. 香港特别行政区毋需订立超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法例.所有已 订及拟订立的条例应根庠蚝饬.d. 在《谘询文件》中提及的现存法例超越了第二十三条的情况下,当局应考虑将该法例保留或废除.2. 叛国DD「发动战争」的定义《谘诣文件》2.7 段所引述关於「发动战争」的普通法定义 D D 「 相当数目的人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发动的暴乱或暴动」,过於宽,不宜采用.「 战争」应以其普遍被接纳的意义作出定义.Driefontein Consolidated Gold Mines v. Janson [1900]
1 QB
339 一案作出了如下定义 :「 当两国之间的分歧令双方要诉诸武力;
或 令单方施以暴力行为,而另一方则视之为和平的破坏,双方便进入战争状态.在此情况下,交战双方均会向对方施以受限制的暴力,直至一方愿意接受敌方愿意给予的条件.」3. 隐匿叛国此源自英国法例的罪行应予取消.市民有责 任举报罪行,这点毋容置疑;
但 没 有举 报者不应负上刑事责任,因为这显示出政府对市民有一 种不信任及敌对的态度.在英国,此罪行在多年前已被视作过时.一九五零年版《史提芬英国法例评注》(Stephen'
s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指出:「 近代并无就此罪行作出起诉的案例;
此 罪行从实际角度上看似乎已 属过时.」24. 分裂国家任何有关 分裂国家的法例均须考虑现时内地及台湾的复杂及微妙关系,例如「分离」(现时情况的描述)在甚麽情况下可演变为「分裂」(拟议订立的罪行). 有关分裂国家的罪行应在当局宣布某 地进入分裂状态下(并获行政长官作出书面证明)始可引用.在建议的法例下,台湾领导层一些言行可在香港构成罪行,而根胀ǚā赋醪交虼臃感形沟母拍,一些在香港的行为亦可相应成为罪行.以上建议可防止外围因素影响一些香港活动的合法性.5. 煽动叛乱建议新订的罪行「煸动他人
(一)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实质罪行;
或
(二)制造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 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应取代所有原 有的 煽动叛乱罪.控方在证实此罪行时,应证明所涉行为a. 必须旨在煽动即时发生的暴力事件;
b. 极 有可 能煽动此类暴力事件发生;
及 c. 发表的意见与暴力事件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有直 接和紧贴的关系.除上述罪行之外,不应再有其 他煽动叛乱罪行.6. 煽动刊物现存有关 煽动刊物的法例应予取消,亦不应就煽动刊物另立法例.如有人 意图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 或复制任何煽动刊物,即可以以煽动叛乱入罪,不须另立法例.《 谘询文件》在4.8 段所承认,意图是此罪行的一项必要原素.另外立法针对煽动刊物而把意图放在次要地位,实际上和意识上是限制了言论自由.《谘询文件》4.18 段提议保留在知情的情况下管有煽 动刊物的罪行.基於以上所述的原因,此罪行应予取消.7. 颠覆「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应构成颠覆罪行,因为这字眼加上「初步或从犯行为」的概念将把罪行的围大为扩阔 . 8. 窃取国家机密有两 个问题须予解答:甚麽是「国家机密」?我们应如何保护「国家机密」?现时,《官方机密条例》包含两主要围:「 谍报活动」及「非法披露」.就谍报活动而言,打算纳入受保护的资料(或称官方机密)包括「那些可能会对敌人有用 的资料,而有关 资料是为了损害国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利益而取得或披露的」(《谘询文件》6.19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