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10-13 |
3 就非法披露而言,以下类别的资料建议应受保护:a. 保安及情报资料;
b. 防务资料;
c. 有关 国际关系的资料;
d. 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关系的资料.除了「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关系的资料」外,以上其他类别的资料均可见於现时的《官方机密条例》内.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关系的类别,应将会建基於《官方机密条例》第十六条,该条涉及国际关系的资料.根谑,对关乎国 际关系的资料、文件或其物品作出损害性的披露,即属犯法.如披露「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其他地方的利益、严重妨碍国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促进或保障该等利益,或危害中国国民或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其他地方的安全」,即属具损害性.「 国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益」的含义甚广,法院亦未曾就此作出诠释.这广阔含义,将削弱法例中有关 「 具损害性披露」可给予的保障.有关 「 具损害性披露」及「国家利益」等概念,均须作出严谨及清晰的定义 . 9. 外国政治性组织当局不应额外加添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禁制组织的权力.现行法例有关 禁制组织的机制,及建议有关 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及窃取国家机密的各项罪行,已提供了足够的保障.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禁制组织,实质上加添了新的刑事罪行,而超越了第二十三条的围.尤应注意的是,如保安局局长认为在香港禁制一已在内地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遭禁制的组织或其从属组织,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所 必需,即使其没有在 香港作出违法行为,也可遭禁制.10. 调查权力当局对引入以下权力没有提 出 有说 服力的理由:a. 在调查罪案时的紧急进入及搜查权力(有别 於警方现时为制止罪案发生所有的 权力);
及b. 要求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披露财务资料的额外权力.当局提出的理由是该等资料可能会遭损失,或会对调查造成影响.事实上,警方现时已拥有充 足的调查权力.在此之上给予高级警务人员额外的权力及决定权 , 实无必要,也非可取之举.11. 《 有组织及严重 罪行条例》的权力当局应首先考 虑根诙跤Χ┝⒑沃质抵首镄,才考虑把《有组 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额外权力延伸至第二十三条的罪行.12. 初步或从犯行为4初步或从犯行为的概念会大幅扩大 在建议增订的罪行下将会被视为非法的行为,例如有关 分裂国家或被禁制组织的罪行.此等初步或从犯行为的围应在每一新订罪行订定条 文后作出适当研究.13. 陪审团会同审讯因第二十三条被控告的人士应有权 选择由陪审团会同审讯的权利.14. 白纸条例草案《谘询文件》带出了很多尚未有充 分研究及讨论的问题,故政府有责 任进一步向公众说明政府的用意及对谘询所收到的意见作出回应.在此情况下,政府应发表有拟 议条文的白纸草案,并附上条文的摘要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