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7-10-14

0 1 1年第1 2号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征收. 第七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 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 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 税款凭证.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 当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 当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车船,由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免 税或者减税证明. 第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 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将代收的 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或 者直接缴入国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税 务机关应当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制定的标准及时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手续费.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 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 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 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十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 日期的当月为准.不能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的新车船,购 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 起按月计算. 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 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 日至1 2月3 1日. 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 缴纳车船税.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 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 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 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 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 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 理登记或者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三条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 检验机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 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车 船税法》 、 《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本办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

0 1 2年1 月1日起施行.2

0 0 7年4月3 0日河北省人民 政府公布的 《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 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1 2号 省政府令 附件: 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税目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乘用车 [ 按发动机气 缸容量 ( 排气量)分档]

1 . 0升(含)以下的

1 . 0升以上至1 . 6升(含)的1.6升以上至2 . 0升(含)的2.0升以上至2 . 5升(含)的2.5升以上至3 . 0升(含)的3.0升以上至4 . 0升(含)的4.0升以上的 每辆12030048084018003000450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 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1 0至1 9人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货车 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每辆整备质量每吨

5 1

6 5

4 0

6 0

3 0

3 0 包括电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

3 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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