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7-10-14 |
6 0
6 0 不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每辆36船舶净吨位不超过2
0 0吨的 净吨位超过2
0 0吨 但不超过2
0 0 0吨的 净吨位超过2
0 0 0吨 但不超过1
0 0
0 0吨的 净吨位超过1
0 0
0 0吨的 每吨3456拖船按照发动机功 率每1千瓦折合净 吨位
0 .
6 7 吨计算;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机动船舶税 额的5
0 %计算 游艇艇身长度不超过1 0米的 艇身长度超过1 0米 但不超过1 8米的 艇身长度超过1 8米 但不超过3 0米的 艇身长度超过3 0米的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60090013002000600―4―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1 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已经2
0 1 1年1 2月2 8日省政府第9 9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 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 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 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 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 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 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再生资源回收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 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可 以委托供销合作社等事业机构负责再生资 源回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 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 处理再生资源,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 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 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 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 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 ―
5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1 2号 省政府令 执照之日起3 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 件、复印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 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 日起3 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1 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 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 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 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 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 、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范.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 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 回收站 ( 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 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 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 ( 点) 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 ( 点)所需场 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 ( 点) . 设立回收站 ( 点)不得影响社区环境 和社区容貌. 第十一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 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 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 生产 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 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生 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 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出 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 证明,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