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7-10-14

出售人为个人的,应 当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 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 居住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 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 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 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 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 术规范,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不 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 回收下列物品: (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 政公用设施;

(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 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 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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