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10-16 |
127 - 第5部分托运程序-129 - 第5.
1 章一般规定5.1.1 适用和一般规定 5.1.1.1 本部分载述了与托运货物的核可和预先通知、标记、标签、票据[手写的、电子数据处理 (EDP)或电子数据交换(ADP)技术印出的]和揭示牌有关的危险货物托运规定. 5.1.1.2 除了本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将未适当地作标记、贴标签、挂揭示牌、在运输票 据上说明和证明以及用其他方式达到本部分要求的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提交运输. 5.1.2 使用外包装 5.1.2.1 外包装必须标明 外包装 ,并按照第 5.2 章对包件的要求标明外包装内所装的每一项危 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并贴上标签, 除非表明外包装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签明显 可见. 5.1.2.2 外包装所装的每个危险货物包件,都必须遵守一切适用的本规章规定. 外包装 标记 即表明遵守了本项要求.外包装不得损害每个包件的预定功能. 5.1.2.3 标有本规章 5.2.1.7 规定的包件方向标记的每个包件,放在外包装或大型容器内时,其放 置方向必须符合该标记. 5.1.3 空容器 5.1.3.1 除第
7 类外,原先装过危险货物的容器必须按照对该危险货物的要求作标志、标记、贴 标签和挂揭示牌,除非已采取措施,例如清洗、清除蒸气或再装满非危险物质,消除任何危险性. 5.1.3.2 用于运输放射性物质的罐体和中型散货箱不得用于贮存或运输其他货物,除非对于β和γ 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去污水平达到 0.4Bq/cm2 以下,对于所有其他α发射体,去污水平达到 0.04Bq/cm2 以下. 5.1.4 混合包装 两种或更多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容器内时,包件必须按照每种物质的要求贴标签和作标记.如 果危险性已经反映在主要危险性标签上,即不需要贴次要危险性标签. -
130 - 5.1.5 第7类的一般规定 5.1.5.1 装运前的要求 5.1.5.1.1 包件首次装运 任何包件在首次装运前均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 若容器系统的设计压力超过
35 千帕(表压),必须确保每个包件的容器系统符合与该系 统在此压力下保持完好性的能力有关的批准设计要求;
(b) 对于每个 B(U)型、 B(M)型和 C 型包件和每个装有易裂变材料的包件, 必须确保其屏蔽 和容器系统的效能,必要时还必须确保容器系统的传热特性和效能,均在适用于经批 准的设计的限值内或为经批准的设计所规定的限值内;
(c) 对于装有易裂变材料的包件, 如为了遵守 6.4.11.1 的要求, 特意装入中子毒物作为包件 的组件时,必须进行检查以确认该中子毒物的存在和分布. 5.1.5.1.2 每次装运 任何包件在每次装运前,均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 对于任何包件,必须确保本规章有关条款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
(b) 必须确保按照 6.4.2.3 的规定把那些不符合 6.4.2.2 要求的提升附加装置拆除或以其他方 式使其不能用于提升包件;
(c) 对于每个需要主管当局批准的包件, 必须确保批准证书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
(d) 每个 B(U)型、 B(M)型和 C 型包件均必须先存放至十分接近足以证明符合温度和压力要 求的平衡条件,除非这些要求的豁免已得到单方批准;
(e) 对于每个 B(U)型、B(M)型和 C 型包件,必须通过检查和/或适当的试验来确保容器系 统可能泄漏放射性内装物的所有封闭装置、阀门和其他开孔均适当地封闭,并且必要 时使用已证明能符合 6.4.8.8 和6.4.10.3 要求的方法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