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10-16 |
(f) 对于每种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必须确保批准证书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和本规章的有关 规定均得到满足;
(g) 对于盛装易裂变材料的包件,必要时必须进行 6.4.11.4(b)规定的测量和 6.4.11.7 规定的 用以证实每个包件密闭性的试验;
(h) 对于每种低弥散放射性物质,必须确保批准证书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和本规章的有关规 定均得到满足. -
131 - 5.1.5.2 装运的批准和通知 5.1.5.2.1 概述除了第 6.4 章所述的包件设计批准外, 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装运的多方批准(5.1.5.2.2 和5.1.5.2.3). 在有些情况下也需要将装运通知主管当局(5.1.5.2.4). 5.1.5.2.2 装运的批准 下述事项必须经多方批准: (a) 不符合 6.4.7.5 要求的或设计允许受控间歇排气的 B(M)型包件的装运;
(b) 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 3000A1 或3000A2 (视情况而定)或大于 1000TBq(以较小者为准)的 放射性物质的 B(M)型包件的装运;
(c) 托运装有易裂变材料的包件,如果单个货物集装箱或单个运输工具内各包件的临界安 全指数总和超过 50.这项要求不包括海船装运,条件是任何货舱、隔舱,或专用甲板 区的临界安全指数总和不超过 50,并且各组包件或外包装之间保持表 7.1.8.4.2 所要求的
6 米距离;
和(d) 7.2.3.2.2 规定的用于专用船舶装运的辐射防护计划. 但主管当局可以根据设计批准书中的一项特殊规定(见5.1.5.3.1),在没有装运批准书的情况 下批准进入或途经本国的运输. 5.1.5.2.3 按特殊安排的装运批准 主管当局可以批准不符合本规章所有适用要求的托运货物可据以在特殊安排下运输的规定(见1.1.2.4). 5.1.5.2.4 通知通知主管当局的要求如下: (a) 在需要主管当局批准的任何包件首次装运之前,发货人必须确保把适用于该包件设 计的每份适用的主管当局批准证书的副本提交托运货物拟经过或进入的每个国家的 主管当局.发货人不必等候主管当局的回执,主管当局亦不必在收到证书之后寄回 执. (b) 对于下列各类包件的每次装运: -
132 -
(一) 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 3000A1 或3000A2 (视情况而定)或大于 1000TBq(以较小者为 准)的放射性物质的 C 型包件;
(二) 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 3000A1 或3000A2 (视情况而定)或大于 1000TBq(以较小者为 准)的放射性物质的 B(U)型包件;
(三) B(M)型包件;
和
(四) 特殊安排下的装运, 发货人必须通知托运货物拟经过或进入的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 每个主管当局必须在装 运开始前,最好至少提前
7 天收到这一通知;
(c) 如果在装运批准申请书中业已包括所要求的资料,则发货人不必呈送一份单独的通 知单. (d) 托运货物通知单必须包括:
(一) 能够用来识别包件或各包件的充分资料,包括所有适用的证书号码和识别标记;
(二) 关于装运日期、预期的到达日期及所建议的运输路线方面的资料;
(三) 放射性物质或核素的名称;
(四) 放射性物质的物理状态和化学形态的说明,或者说明其是否为特殊形式放射性物 质或低弥散放射性物质;
(五) 放射性内装物在运输期间的最大放射性活度, 以贝克勒尔(Bq)为单位带适当的前置 国际单位制符号(见1.2.2.1)表示. 对于易裂变材料, 可用克(g)或其倍数为单位表示 的易裂变材料质量来代替放射性活度. 5.1.5.3 主管当局颁发的批准证书 5.1.5.3.1 主管当局需要颁发下述诸项的批准证书: (a) 下述诸项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