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7-10-20 |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5页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和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6页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 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设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