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7-10-20 |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7页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