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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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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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 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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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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