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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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由证券部负责协调.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审核同意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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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