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10-24 |
五、环境保护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应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领取排污许可证 后,方可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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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 保护义务,应通过 ISO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 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 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
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 理措施.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 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 程, 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 对大型破碎机、 门式剪切机、 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 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 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对应工种职业 技能证书,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 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 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对作业环境的粉尘、 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 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 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5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 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 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 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 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 应、 信贷融资、 安全许可、 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 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废钢铁加工 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 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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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 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 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 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 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 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