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7-10-24

九、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废钢 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 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2017 年3月31 日起施行,2012 年9月2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 年第

47 号)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 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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