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废钢 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 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2017 年3月31 日起施行,2012 年9月2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 年第
47 号)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 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