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10-29 |
5 号)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防城港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 年8月29 日通过,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7 年12 月1日批准, 现予公布, 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12 月12 日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 年12 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由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3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 年8月29 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 年12 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
4 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 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海事、商务、文化、卫生计生、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实施;
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 部门实施.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 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 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
5 实际,制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 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 经营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 教育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 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 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 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业主积极参加市容和 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 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 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 投资者、捐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