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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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 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建(构) 筑物、设施、场所以及一定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 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 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桥梁及其安全保护区,由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海域及沿海沙滩、河流、湖泊、水库、池塘、城市 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公共水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公路、铁路沿线、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停 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 广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市场、商场、餐馆、旅馆、展览展销会场等经营场 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候车亭、报刊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 间、通讯交换箱、道路窨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
7 营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 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 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属区域,由 所属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 单位负责;
(十一)临时性大型户外活动场地,由该活动的组织者负 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 完好;
(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 乱堆放等情形;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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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市容和环 境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 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吊挂 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 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 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广 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 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体育、公 益或者商业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 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 第十七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完好和使用正常. 出现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 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