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7-10-30 |
二、日本侵华罪在东京审判 中的特殊意义 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仅远远早于对 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侵略,也远远早于 纳粹德国在欧洲的侵略.因此,早在西 方各国提出追究纳粹德国战争罪行之 初,中国政府就率先提出日本的战争犯 罪也必须受到惩罚.1942 年1月13 日,被德国占领的比利时、捷克斯洛伐 克、法国、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南斯拉夫等九国流亡政府首 次在伦敦发表惩罚德军暴行的宣言,中 国政府也在同一时间发表惩罚日军暴行 的宣言,表明 中国人民所受之冤苦 都要 同样得到昭雪 , 一切作恶人 员 都要 同样依法惩处 .中国政府 的这一立场,以后从未改变. 在中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积极主张 和坚持下,国际社会最终达成了用审判 的方式来惩罚日本战争罪行的共识.但 究竟哪些行为是战争罪行?哪些罪行应 当受到惩罚?特别是日本战争罪行应从 何时算起?这些问题最初在同盟国中都 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和德国是 亚洲和欧洲的两个战争策源地,但发动 战争的情况却不同.与纳粹德国按照既 定方针展开侵略不同,日本在太平洋战 争爆发之前的漫长时期,挑起战事的主 要是昭和后 下克上 成风的基层驻 军;
战争暴行也是同样,德国以种族灭 绝为代表的罪行源于纳粹高层的 统一 指导 并得到类似 工业化 的冷血执 行,日本在整个亚太地区的种种野蛮暴 行,则主要是现地 (直接从事军事、施 工等活动的地方) 士兵漠视军纪、国际 战争法规与指挥官殆职乃至纵容的共同 结果.针对日、德情况的不同,中国主 张,日本虽未对中国宣战,仍是侵略;
对南京大屠杀等重大暴行,除了具体执 行的次要战犯 (B 级、C 级战犯) 必须 被绳之以法,不在现场的主要战犯仍须 承担责任. 除了犯罪的类型,在追诉时期上, 一些国家主张应限于太平洋战争爆发 后.对此,中国政府坚决要求将日本侵 略我国东北地区作为追究的起点.中国 政府明确表示,虽然中国对日宣战在珍 珠港事件之后,但之前日本军队在中国 犯下的罪行,也同样必须受到惩罚. 东京审判将 日本侵略满洲 作为日 本战争犯罪的开始, 无论对于中国还是 对于东京审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中国而言, 日本自九一八事变起侵华 十四年的 侵略 性质由代表同盟国 (联 合国前身) 的国际法庭认定, 使日本在近 代以来侵略时间最长、 地域最广的侵 华罪行得以受到完整的追究.东京审 判无论是起诉对象还是起诉内容, 无 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 日本侵华罪 行都占了最大比重.在28名战犯中, 中国提出的战犯达15人之多 (有与其 他国家提交名单重复者) .判处死刑 的7名战犯有些侵华罪行被免责, 如 武藤章因南京暴行时 位处下僚 被免 责, 但在起诉罪行中无例外的都有侵 华罪行.东京审判对日本侵华的定 性, 不仅使日本的战争罪行无法逃脱, 也成为日后日本翻案企图迈不过的最 重要障碍. 日本侵华罪对东京审判同样也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方主要国家惩 罚战争罪行的时限的最初设想都限于 大战爆发之后,若真如此,追究日本 的战争罪行仅限于太平洋战争之后, 那就更无法摆脱列强间 胜者的审 判 的强烈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 正是因为东京审判包括了对华侵略 罪,日本右翼号称日本的行径是为了 反抗西方列强侵略 ,才完全失据, 只能徒显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