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10-31 |
(三)
2 关于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天一股份与本所签定的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 本所受天一股份的委托, 担任天一股份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一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一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关 于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相关要求和有关事实,本所律 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 对本所 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的相 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三)承担责任;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仅供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3 其他用途.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三)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4 正文 关于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子公司项目用地预审已经过期,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该情况进行核查, 并结合《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目前使用该等情况的 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