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7-10-31

一、核实走访情况

(一)审核土地审批材料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实, 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区内西安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然生 物医药中间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于

2012 年3月15 日通过了用地预审.

2013 年9月25 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于出具《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天然生 物医药中间体生产基地项目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 ,载明 该项目用地预审 手续已办结,预审文号为市国土函【2012】33 号,土地报批手续正在办理中 , 这一文件证明,该宗土地用地预审有效期内(2013 年) ,企业已向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向上级政府报批.

2014 年10 月26 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 款通知书》 ,其中载明 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据确认的缴款凭证,办理新增建设用 地手续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30%入中央金库,70%入省金库 .陕 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周至县

2014 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附录的土地分布

图表明,项目用地属于该批次被批准的土地.根据该批复,本批 土地已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批复载明陕西省政府同意 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城市、村镇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依法批准供地 .据此,项目 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二)走访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的情况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5 经走访周至县国土局,该局告知以下事实:

1、该宗土地审批手续已经在预审有效期内上报,根据《关于周至县

2014 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该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 续已经完成.

2、 该项目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已经按照

2014 年10 月26 日陕西 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完成缴费.

3、 按照陕西省政府 《关于周至县

2014 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的批复》的内容,鉴于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公司已经缴纳土地有 偿使用费、 土地出让金等各项应缴费用;

该宗土地没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其他 用地意向人的实际情况, 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同意为该宗土地办理招拍挂程序和土 地登记手续,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实质障碍.

二、公司使用该宗土地的法律分析

(一) 项目用地预审手续虽过期但不构成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障 碍

1、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及用地预审手续的法律效力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 条第

2 款第

(一)项、 第

(二)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 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 市人民政府拟订 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 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和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 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 的规定可得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 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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