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11-01

(ii)种植、加工及销售农产品;

(iii) 生产农作物补充剂及营养产品;

(iv)发展再生能源科技及(v)发展农业相关旅游项 目. 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主要从事(i)发展及投资再生及清洁能源项目;

(ii)发展及营运农业生产设 施;

(iii)生产及销售农产品及(iv)租赁农业设备及设施. C

5 C 根勘旯局喙匚淳蠛苏四,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未 经审核资产净值为人民币49,758,694元 (相等於62,790,496港元) .以下资料乃目标公 司根泄话愎匣峒圃蛑刂炼阋蝗晔氯蝗罩沽礁霾普甓戎 经审核财务报表概要: 截至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前纯利 (亏损净额) (173,750) (23,285) 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后纯利 (亏损净额) (173,750) (23,285) III. 投资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再生能源乃本集团业务的新核心焦点,本集团有意继续投资、建造及发展其他光伏 电发电站.於收购事项及注资完成后,本集团之光伏发电项目将再增加161兆瓦.鉴於(i)中国对再生能源之需求有增无减;

(ii)中国政府将再生能源定为第十二个五年计 划重点;

及(iii)本集团现有发电业务与目标公司间之协同效益,董事会 (包括独立非 执行董事) 认为,收购事项及注资可为本集团带来商机,按本集团核心策略於太阳能 行业进一步拓展. 董事相信,投资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IV.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及注资之适用百分比率当根鲜泄嬖虻14.22条加总时,将超过5% 但低於25%,故根鲜泄嬖虻14章,收购事项及注资合计而言构成本公司一项须 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收购事项前,卖方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C

6 C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四认购事项」 指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完成认购股份,详情载於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之公布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蹲市橄蚵舴绞展耗勘旯杀救ㄒ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注资」 指 买方及卖方於目标公司之总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000元 增加至人民币273,600,000元后注入额外资金 「本公司」 指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 司,一间根倌酱镆痪虐艘荒旯痉 (经修订) 於百慕达注 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内蒙项目」 指 目标公司目前於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之两个发展中项 目,即31兆瓦光伏电发电项目及130兆瓦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投资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就收购事项及注资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六 日的股权转让及资本增加协议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买方」 指 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本公 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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