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7-11-01 |
GCL-Poly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00) (股份代号:451) 与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南京协鑫新能源 (保利协鑫的间接附属公司及协鑫新能源 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客户及中核能源 (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的独立第三方) 作 为供应商,就南京协鑫新能源於中国安徽省阜南县的10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供应 100,000,000瓦特光伏组件订立100兆瓦组件采购协议,代价为人民币398,000,000元 (相当於约480,903,400港元) ( 「阜南组件采购协议」 ) . 此外,协鑫新能源与中核能源於过去十二个月订立下列四项协议 ( 「过往协议」 ) : (i)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於安徽省天长市的40兆瓦 光伏发电站项目 ( 「天长市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275,175,800元 (相当於约 332,494,919.14港元) ( 「天长市EPC协议」 ) ;
(ii)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於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 海县的5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 ( 「西双版纳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336,646,900 元 (相当於约406,770,449.27港元) ( 「西双版纳EPC协议」 ) ;
(iii)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於江苏省镇江市的15兆瓦 光伏发电站项目 ( 「镇江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104,133,700元 (相当於约 125,824,749.71港元) ( 「镇江EPC协议」 ) ;
及(iv)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订立的EPC协议,内容有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的2.5兆 瓦光伏发电站项目 ( 「浦口项目」 ) ,代价估计为人民币20,528,800元 (相当於约 24,804,949.04港元) ( 「浦口EPC协议」 ) . C
1 C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诚如协鑫新能源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公告 ( 「公告」 ) 所披露,订立天长市EPC 协议及西双版纳EPC协议,以及公告所载其他协议分类为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鑫新 能源的须予披露交易. 其后,订立镇江EPC协议及浦口EPC协议 (总计而言) 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协 鑫新能源的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过往协议乃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内 (包括该日) 与中核能源订立, 故根鲜泄嬖虻14.22条,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协议将合并为一连串交易. 由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协议 (总计而言) 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保利协 鑫而言超过5%但少於25%,订立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协议合计构成保利协鑫之 须予披露交易,而保利协鑫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 (个别而言) 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就协鑫新能源而言超 过5%但少於25%,订立阜南组件采购协议构成协鑫新能源之须予披露交易,而协鑫 新能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由於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及过往 协议所有适用百分比率 (总计而言) 少於25%,订立阜南组件采购协议将不会根鲜 规则第14章构成协鑫新能源的主要交易. 1. 须予披露交易 阜南组件采购协议的主要条款 (i)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ii) 订约方 供应商: 中核能源 客户: 南京协鑫新能源 (iii) 标的事宜 中核能源同意供应,而南京协鑫新能源同意购买100,000,000瓦特光伏组件,单 价为每瓦特人民币3.98元 (相当於约4.81港元) ,代价总额为人民币398,000,000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