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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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 ) 推荐的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 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 系统 )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请公司与 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 /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 ,通过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措施的监管问答》 核查并说明: (1) 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 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 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 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 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 黑名单 的情形,结合具体 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营 的挂牌条件出具明 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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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 公司是否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 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 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 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 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曾)在区域股 权交易中心挂牌;

若已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摘牌的,请公司 提交摘牌证明文件,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摘牌程序是否 符合相关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要求;

尚未摘牌的,请暂停转 让.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挂牌期间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国务院关 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38 号) ,公司股权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 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

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 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 是否清晰. (3)公司本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挂牌 申请,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约束的情形. (4)公司是否符合 股 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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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4、公司主要从事覆铜箔板、绝缘材料生产、销售.请主 办券商及律师: (1) 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 以及认定的 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 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 复、环评验收及 三同时 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

② 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③结合公司的 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 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 环评验收及 三同时 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 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 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 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 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 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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